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4(停售)
个人
投保范围
0-60周岁
投保年龄
1年
投保年限
短期意外医疗保障产品,提供因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报销,因意外伤害住院,提供住院补贴。
产品描述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本公司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被保险人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被保险人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以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为限。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医疗费用总额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等)获得补偿后的余额。

 

2、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本公司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的累计给付天数以180 天为限。被保险人同一次住院治疗跨保险单年度时,本公司承担前一保险单年度的保险责任,给付每日住院保险金同样以累计18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3 天之内因同一原因重新住院的,视为同一次住院。
范围
保障项目 说明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保单有效期内因遭受意外事故,需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必要的治疗,对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按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1)投保或续保时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2)投保或续保时没有享有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障的若在理赔时没有从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和从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8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若在理赔时已从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获得补偿,按照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支出的必须且合理的实际医疗费用扣除50 元免赔额和从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途径等累计已获得补偿后余额的100%向受益人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因遭受意外事故入住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无论投保多少份本保险,均按如下公式给付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 20 元/天×(实际天数-3 天)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住院的,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每日住院保险金给付责任;因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或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本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或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配镜等)的费用;

 

2、被保险人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妊娠、流产及分娩;

 

3、被保险人的交通费、食宿费、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

 

4、被保险人在非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5、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中不予支付的费用;

 

6、细菌或病毒感染;

 

7、脊椎间盘突出。

投保须知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费的交付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本附加合同保险费费率和被保险人职业有关。

 

投保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二十八天至六十周岁(含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谁能保
0-60周岁
保哪些
保什么 保多少
投保时享有医保意外医疗 医保渠道已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50)x 100%

医保渠道未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50)x 80%
投保时无医保意外医疗 医保渠道已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社会或公费医疗已报销部分-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50)x 100%
医保渠道未获得报销 (实际支出合理费用-其他渠道已报销部分 -50)x 80%
意外住院津贴 20元 x (实际住院天数-3)
不保哪些

被保险人因主险的免责事项、矫形整容、心理咨询、装配残疾用具、体检、康复治疗、流产分娩、生活补助费、误工补贴费、在非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保规定中的不予给付的费用、病毒感染、脊椎间盘突出、等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不予赔偿保险金。

 

详情可查阅下列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14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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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康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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